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到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5年;具有土木修建、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做生意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6年。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 的工程治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4年;具有工学、治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5年。3、具有工学、治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3年。
4、具有工学、治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满1年。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事情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凡切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划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治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例》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到场《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结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事情年限要求是指取得划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事情时间的总和,其停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三)凭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住民到场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切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划定的香港、澳门住民,均可根据划定的法式和要求,报名到场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住民申请到场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事情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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